问题 | 伤情鉴定过了七个月还能做吗 |
释义 | 伤情鉴定过了七个月可以做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伤情鉴定的时效,当事人委托了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没有正当理由,也不得拒绝进行鉴定。 鉴定人体损伤程度来确认时间的标准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3、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4、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5、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派出所做伤情鉴定的流程如下: 1、申请; 2、支付鉴定费; 3、得到通知,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指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在20个工作日得到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伤情鉴定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在伤情稳定后就可以进行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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