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开具的十八种证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为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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