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推定效力证据是指在缺乏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已经证实的事实或者推理推定另一件事实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推定效力证据应当满足三个要素:一是推定的事实不能与已经确实的事实相抵触;二是推定的事实应当与争议的事实有逻辑上的衔接;三是推定的事实应当为公认的事实,或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人们的思维习惯可以形成推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可以使用的证据应当逐一列举并加以说明;不能使用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但是,当事人请求采取的证据,不得因与案件事实无关而拒绝。 ” 2.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在缺乏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或者推理来认定事实。但是,推理必须有根据,认定与已经确定的事实不相抵触,并且公认或者可以推定。 ” 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可推定的事实,无需提供证据。法院还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日常生活经验和人们的思维习惯,推定案件事实。 ” 以上就是推定效力证据的证明要素的完整清晰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需要充分了解这些要素以及相应的规定,以便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更加得心应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