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 |
释义 |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 对于好意同乘,我国立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对从事高危作业的人规定了较高的注意义务。机动车理应为高速运输工具,根据此条款,驾驶机动车的车主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此外,车辆既为驾驶员全面操控,驾驶员当然应对车上的人、物安全负有相当的责任。 一、搭车受伤车主有责任吗 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无偿搭乘的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根据无偿搭乘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而定。如果没有过错,承运人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大部分责任;如果有过错,可以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如果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无偿搭车者自己的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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