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理 |
释义 | 《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如果你单位构符合上述条件,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当然了你也可以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你相应的工资。劳动仲裁对象为你所在的单位。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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