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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告诉才处理?
释义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只有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后,才能进行处理。但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侵占罪等。同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即只有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后,才能进行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
    法律条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拓展延伸
    告诉才处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行为,而被告人本人没有告诉,需要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司法机关才能处理的案件。这种案件适用于被害人主动报案,愿意承担诉讼程序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和处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适用范围很广,可以涵盖各种类型的案件,如盗窃、诈骗、抢劫、人身伤害等。同时,在告诉才处理案件中,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告诉才处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原则指的是只有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后,才能进行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只有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他们代为告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9-04-27)\t第十条\t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9-04-27)\t第八条\t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9-04-27)\t第三十二条\t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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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