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条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三十一条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若是采用一般程序来处理环境处罚案件,那么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之中,如果发现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的主体具有提出听证请求的权利,那么需要按照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