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农村宅基地,可以说,在 农村房屋买卖 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 房屋宅基地 买卖合同无效 引发的纠纷。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 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法律客观: 《宪法》 第十条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