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贷贷款多少年合适,影响贷款年限的因素有哪些 |
释义 | 选择房贷期限时,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来决定。贷款期限越长,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就越多,而贷款期限较短,则意味着每个月的还款压力较大。因此,购房者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来决定选择房贷期限。正常情况下,建议置业者选15—20年的还款年限,这样支付的利息总额相对比较合理,而且自己正常的生活水准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审查借款人的收入,要确定借款人每月收入能足以偿还房贷月供 法律分析 房贷贷款期限多长较为合适?通常情况下,贷款期限越长,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就越多。而贷款期限较短,则意味着每个月的还款压力较大。因此,在选择房贷期限时,购房者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来决定。 短期VS超长期 如果贷款人的收入稳定且比较高的话,则适合选择短期贷款,时间越短利息越少。很多人选择在短期内(1-10年)还清房贷,不过过得比较累比较辛苦。 而收入不稳定或低收入人群,则年限拉长比较划算。一些人选择超长期(30年)还清房贷,有的确是经济有限,也有的是基于投资考虑,每个月给银行这么多钱,还不如拿去投资、理财。 经过分析,选择10年贷款,购房者会面对较大的购房压力;选择30年,按现有利率,利息会超过贷款总额;正常的情况下,一般建议置业者选15—20年的还款年限,这样支付的利息总额相对比较合理,而且自己正常的生活水准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以下是影响贷款年限的几大重要因素: 1.贷款人还款能力影响贷款年限 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会审查借款人的收入,要确定借款人每月收入能足以偿还房贷月供,一般月供较高不能超过收入的50%。 2.贷款人年龄也会影响贷款期限 在申请房贷时,借款人的年龄是重要的审核因素。一般而言,只要是借款人年满十八周岁就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要求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年,否则不予受理。 因此,借款人年龄越小,那么可以申请的贷款期限也就越长。如果年龄超过40岁,则最长贷款期限只能是25年以下。 3.所购房房龄过大贷不到最长期限 房龄也是银行确定贷款年限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购买二手房,银行会根据房屋剩余所有权时间综合计算贷款年限。如果房龄过大,也可能贷不到最长期限。 不过,我们还需考虑通胀以及前期多余资金的理财。根据通胀的原理,在一个较高通胀水平的时期,对于贷款购房者最有利的还款法应该是前期还款额度偏低,后期递增,比较有利的是每月还相同的额度(等额本息),比较亏损的其实是前期还贷额度偏高,后期额度递减(等额本金)。 如果想要节省资金通过理财让自己有更多的收入或者自己未来的收入至少不会下降,不如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让省下的资金通过理财获取更高收益,把通胀风险转移给银行;而如果对自己的理财能力没多大信心或对未来收入预期降低,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 拓展延伸 在选择房贷期限时,借款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收入和还款能力。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条件相适应。因此,借款人在选择房贷期限时,应确保所选期限能够满足自身经济状况,避免过度贷款导致还款压力过大。 具体来说,借款人应根据自身收入水平、还款能力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选择还款期限。如果借款人收入较高,可以选择较短的还款期限,以便在短时间内还清贷款,减少利息负担。而如果借款人收入较低,则应选择较长还款期限,减轻每月还款负担,降低每月应还利息支出。 另外,借款人还应了解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关于房贷期限的相关规定,以避免选择过短或过长的贷款期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的期限。因此,借款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贷款期限,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选择房贷期限时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来决定,短期贷款时间较短,利息较少,但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贷款压力较大;超长期贷款期限较长,利息较高,但可以减轻每个月的还款压力。在选择贷款期限时,应考虑贷款人还款能力、年龄以及所购房房龄等因素。根据通胀和前期多余资金的理财情况,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比较合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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