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200、600、7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减少100元。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每个年度基本医疗保险10万元,大额救助40万元,共计50万元; 报销比例: (1)普通住院: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90%、85%、80%(政策范围内费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 (2)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院和市外非定点公立医院的:分别首先自负10%、15%、25%。 (3)大额报销比例: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分别按80%、70%、60%、50%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 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含定点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家庭病床100元。 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家庭病床报销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