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惕!商家构成的欺诈陷阱 |
释义 |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采取虚假手段使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谎称正品的,以虚假价格、说明、标准销售商品的,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欺骗性手段进行销售诱导的,作虚假演示和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拓展延伸 商家欺诈行为的常见手段和预防措施 商家欺诈行为的常见手段包括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价格欺诈、偷换商品、串通欺诈等。为了预防商家欺诈,消费者可以提高警惕,注意商家信誉和口碑,查看商品信息和评价,避免轻信夸大宣传。此外,要保持良好的消费记录,保留购物凭证,以备维权之需。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加强执法力度,打击欺诈行为。此外,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是预防商家欺诈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可以减少商家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结语 商家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于涉及欺骗性销售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消费者在面对商家欺诈时,应提高警惕,了解商品信息,保留购物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欺诈行为。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是预防商家欺诈的关键。只有消费者和监管机构共同努力,才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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