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防范虚假诉讼? |
释义 | 1、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重要性。防范、制裁虚假诉讼,是维护案外人合法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是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要充分认清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充分认清防范、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性,切实转变虚假诉讼行为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错误的思想认识,增强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自觉性、责任感。 2、承办法官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审判作风是识别虚假诉讼案件的重要因素。绝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都是承办法官根据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向当事人、案外人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才得以发现的。一个法官既要有一颗慧心,更要有一双慧眼。只有自觉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同流合污,同时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才能准确识别虚假诉讼。 3、案外人提出申诉、执行异议是发现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虚假诉讼案件的受害人获知虚假诉讼裁判文书后,向法院提起申诉,申诉理由成立的,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虚假诉讼的受害人通常是案外人,对虚假诉讼的启动、审理和最终的裁判结果未必知情,但执行裁判文书将直接导致受害人利益受损,如受害人的财产权属被变更、应获清偿的债权份额减少等,故受害人在虚假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环节更容易获知虚假诉讼并进而提出申诉或执行异议。因此,执行程序是防范虚假诉讼的一个重要关口,这就要求承办人对待这类执行异议应严格审查把关,同时采取的执行措施以控制性手段为主,待审查完毕后再处置,最大程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的制度、严格的审批手续。笔者所在法院正进行的关于防范和治理虚假诉讼行为的讨论是有现实意义的。只有不断的完善现有的制度,才能让那些心存侥幸的恶意诉讼人无门可进、无路可走,从制度上堵住虚假诉讼的源头,尤其是对有些特定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能产生遏制作用,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这也是对我们干部的一种保护。 5、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令人欣喜的是,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此已有了明文规定,这也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能对搞虚假诉讼的人产生警戒心理。无论是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还是审判执行人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虚假诉讼是一种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工作的违法行为,由于司法职员的主要工作是受理案件,故此虚假诉讼还会危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故此必须要防止虚假诉讼的情形发生。对于执法人员等司法职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会由于其知法犯法而会从严处罚。 一、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分是什么?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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