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或组织享有名誉权,并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电视台的报道失实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与电视台协商要求停止实时报道并做出澄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电视台的报道失实行为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则其可以与电视台协商要求停止实时报道并做出澄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拓展延伸 电视台维权措施的法律实施与效果评估 电视台维权措施的法律实施与效果评估是对电视台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和评估。在维权措施的法律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合规性,确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维权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维权成本、维权效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考量。评估结果可用于指导电视台在维权措施上的调整和改进,提高维权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通过法律实施与效果评估,可以为电视台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指导,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电视台报道失实行为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可协商要求停止报道并澄清;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名誉。电视台维权措施需合法有效,评估其实施与效果,包括法律适用性、维权成本、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为电视台提供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