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行政拘留10天并不是第十天出来。行政拘留十天时间,是收拘当日的第二日为一日,也就是到拘留所的第二天来,开始计算的,往后推十天就是拘留的时间,如果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生自由一天,折抵行政拘留1日。也就是说,若是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话,是要在第11天出来。此外,行政拘留是可以保释的。行政拘留保释需要以下条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