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网络诈骗会不会判死刑 |
释义 | 网络诈骗不会判死刑,但可能被判无期徒刑。遇到网络诈骗,要保持冷静,确定损失,并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想办法止损,搜集证据并妥善保存。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由于网络诈骗多为团伙犯罪,法院会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罚。 法律分析 一、涉嫌网络诈骗会不会判死刑 不会。网络诈骗行为达到一定数额的,一般是认定为诈骗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的最高对行为人判处无期徒刑,此罪是没有死刑的 。因此,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判处行为人死刑,但如果是数罪并罚的话,则就有可能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遇到网络诈骗该怎么办 1、保持冷静、确定损失。当遭遇了网络诈骗,我们需要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张。首先我们要确定自己的损失,如:钱财、物品等,可以的话,可以列出损失清单,供报案所用。如果被骗钱财物为游戏道具、游戏币、账号或其他虚拟物品,请先联系该游戏、软件或者网站的管理员进行处理。 2、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确定了损失之后,我们必须尽快报警,切不可再联系网络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有的受害者扣回损失心切,未经报案便私下联系网络诈骗者,并且轻信了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想尽办法、及时止损。报警之后,我们可以想办法进行止损,如尽快联系银行或快递公司等。若为网银诈骗,且有保存诈骗者开户及账号信息的话,可立即登录对方开户行的网银和电话银行,输入对方的账号后,故意输错三次登录密码,这样对方的网银转账跟电话银行转账功能就会被暂时冻结24小时,为我们联系银行、报警,进一步止损工作争取宝贵时间。 4、搜集证据、妥善保存。网络诈骗者一般都是通过媒介和被害人接触联系,如:QQ、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络游戏等。首先受害者要保存所有证据,以及交易记录,最好有银行的交易记录,还要网络聊天记录,与对方的联系方式。 5、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被骗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就是你可以选择在你的所在地报案,如若你知道犯罪嫌疑人在哪,也可以去其所在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受理并非立案)。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存在科技含量高、人财物分离等极为狡猾的犯罪特征,因此电信网络诈骗基本上都是团伙性质的犯罪。人民法院在进行相应司法判罚的过程中,应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进行判罚。 结语 网络诈骗行为一般认定为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不存在死刑的情况。但是,如果网络诈骗与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可能会面临死刑的判决。在遇到网络诈骗时,我们应保持冷静、及时报警,防止二次受骗,并采取措施止损,同时搜集证据并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鉴于网络诈骗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将根据犯罪事实进行相应的判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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