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条款的纠纷 |
释义 |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一般情况下很难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除非存在特定情形。法院应受理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反悔的请求,但需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对财产分割具有约束力。变更抚养权可通过双方协议或一方请求实现,条件包括一方疾病、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离婚协议书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难以变更,以保护其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签了离婚协议书反悔抚养权怎么办? 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明确、一致的约定。双方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出于急于离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甚至是较大的让步,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因此,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一定要谨慎对待,一旦签订离婚后再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二、满足什么条件可变更抚养权? 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其实如果说签了离婚协议书以后,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又反悔了,也是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实际生活当中,如果说没有确切的证据的话,协议书签订以后毕竟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将很难变更,否则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就成了摆设了。 结语 离婚协议书一经签署,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的反悔是需要谨慎处理的。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了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等。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受到保护的,因此反悔要求变更抚养权是困难的。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应慎重考虑,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困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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