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视频会见是怎样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律师视频会见的要求和程序。律师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时刻由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一次讯问后”提早至“第一次讯问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则,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办阶段的会晤侦办机关依据状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则。律师与违法嫌疑人会晤不被监听。律师诉讼流程包括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审查主管与管辖、审查时效;准备诉讼资料。 法律分析 律师视频会见的要求如下:首先,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接着,会安排视频会见的过程。 1、会晤时刻。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刻,由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一次讯问后”提早至“第一次讯问日起”,并且《刑事诉讼法》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触及国家秘密案子的违法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办机关同意的约束。彻底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则。 2、会晤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许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晤的规则。 3、会晤程序。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则,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办阶段的会晤侦办机关依据状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则。对一般案子,律师会晤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有必要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则必定程度上处理了实践中侦办阶段律师会晤有必要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可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并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办、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晤作用。 4、会晤规模。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尽管取消了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侦办阶段的会晤应经侦办机关同意的约束,可是增加了“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犯案子,在侦办期间辩护律师会晤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办机关许可”的约束。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办期间会晤在押人须经侦办机关同意的规模扩大了。即律师会晤权比现行法律规则显着减小。 5、律师与违法嫌疑人会晤不被监听。 二、律师诉讼流程是什么? 1、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打官司重在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起诉正确或答辩正确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起诉或答辩事实失真的证据,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 2、审查主管与管辖、审查时效。无论是代为提起诉讼,还是代为应诉,律师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主管与管辖: (1)案件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2)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此外,律师还应当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节。 3、准备诉讼资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律师就可以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了。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陈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属于《刑事诉讼法》当中赋予律师享有的一种权益,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律师是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间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只不过是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件材料,而目前因为疫情的原因,有一些也是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来回避犯罪嫌疑人。 拓展延伸 律师视频会见是指律师在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通过视频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视频会见管理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首先,律师在为客户提供视频会见服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会见结果真实、合法。其次,律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见,确保会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此外,律师还需要认真记录会见内容,并保管相关证据以备查证。 律师视频会见是律师执业的一项重要业务,律师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和要求,确保会见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结语 律师视频会见的要求包括提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安排视频会见的过程。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则,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许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晤。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诉讼流程包括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审查主管与管辖、审查时效和准备诉讼资料。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材料。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2005-01-10)\t第四十九条\t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信访工作条例(2022-02-25)\t第四十一条\t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信访条例(2005-01-10)\t第四十四条\t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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