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庭前会议规定 |
释义 | 新刑诉法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和功能。庭前会议可解决回避、证人名单、非法证据等问题,适用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复杂案件、社会影响大等情形。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庭前会议不影响其诉讼权利。庭前会议可了解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提供新证据、证人名单异议、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非公开审理等问题,简化无异议证据的庭审过程,还可进行调解和矛盾化解。 法律分析 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解释对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1、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参加,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鉴此,《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3、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开展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结语 新刑诉法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与主体和功能。庭前会议可针对排除非法证据、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问题进行讨论。对于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定,并非一刀切规定。庭前会议可就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证据调取、新证据提供、证人名单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庭前会议有助于简化庭审程序、调解矛盾,提高审判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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