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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如何规定赠品的
释义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有偿的合同,赠与人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点是单务、有偿。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商业赠与中,需要经营者确有证据证明其会计处理上赠品价值是计入主商品营业利润而不是计入主商品营业成本之中,才可以认为赠品属于事实上的赠与关系。赠品的违法所得没有明确的释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与赃款赃物、违法收益权、被害人损失、犯罪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点是单务、有偿。作为赠与合同标的物的赠品,通常理解为免费赠予物。
    由于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经济利益上不纯获利益,而受赠人纯获利益,因此从价值平衡角度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对赠与物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在商业赠与中,并不完全是经营者(赠与人)己方利益的真正减少和消费者(受赠人)己方利益的真正增加。只有在经营者确有证据证明在其会计处理上赠品价值是计入主商品营业利润而不是计入主商品营业成本之中,才可以认为赠品属于事实上的赠与关系。反之,则不能认定其属于《民法典》中的赠与合同,而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的从属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经营者对商业赠品应当承担与产品同等的法律责任。
    二、赠品的违法所得
    这个我国只是在法律中确定了违法所得这个法律名词,但是没有相关法律或是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进行过明确的释义。一般来讲,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指犯罪人或者行为人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版获取的财物或者物质性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收益。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经常与赃款赃物、违法收益权、被害人损失、犯罪工具、违禁品、犯罪数额等各种不同的用语混合使用,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
    三、赠品的形式
    赠品存在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但商业赠品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
    1.生产商(或销售商)在销售某种产品(或商品)时,再免费赠送给消费者该种或其他种类的产品(或商品),其实际是经营者名赠实卖,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因而,在因商业赠品存在瑕疵而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受赠人的权益能否获得有力的救济已成为人们关注并且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附带赠品诱使顾客偏离购物的本意,使之不去考虑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应考虑的因素。
    2.生产商(或销售商)在销售某种产品(或商品)前,为达到某种目的、追求某种利益,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某种产品(或商品)。
    上述两种形式均具备产品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这两个构成要件,其本质应当认定为产品。
    3.在赠品成为赠品之前(也就是赠与物成型之前),即加工制作之前已确定了产品成型之后的用途或流向,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其加工制作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而是生产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或追求某种利益,特别加工制作(或销售商特别定制)赠送给事先确定的单位或个人的物品。因此,此种形式的赠品不具备产品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产品的范畴。
    拓展延伸
    赠品的形式与分类是企业营销中常见的一种行为,赠品可以包括商品、服务、礼品卡、优惠券等,其形式和分类可以影响企业的营销效果和消费者权益。
    赠品的形式可以包括免费赠送、折扣赠送、兑换赠送等。其中,免费赠送是最常见的一种,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免费获得一定数量的赠品。折扣赠送则是以折扣的形式提供赠品,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兑换赠送则是以等值商品或服务的形式提供赠品,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选择使用赠品或兑换成等值商品或服务。
    赠品的分类可以包括节日赠品、生日赠品、庆典赠品、感谢赠品等。不同类型的赠品可以吸引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同时也可以促进不同类型商品或服务的销售。
    赠品的形式和分类是企业营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消费者需求,合理设置赠品,提高营销效果。此外,企业还应该关注赠品的成本和维护,避免赠品成为企业成本或消费者负担。
    结语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点是单务、有偿。赠与合同标的物的赠品通常理解为免费赠予物。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商业赠与中需要经营者确有证据证明其会计处理上赠品价值是计入主商品营业利润而不是计入主商品营业成本之中,才可以认为赠品属于事实上的赠与关系。同时,赠品的违法所得没有明确的释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与赃款赃物、违法收益权、被害人损失、犯罪工具、违禁品、犯罪数额等混合使用。赠品存在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其中商业赠品主要有三种形式:生产商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再免费赠送给消费者该种或其他种类的产品,生产商在销售某种产品前为达到某种目的免费赠送给消费者某种产品,以及加工制作之前已确定产品成型之后的用途或流向的特别加工制作赠送给事先确定的单位或个人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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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