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和既往病史,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不如实告知,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是,如果投保人并没有故意隐瞒或不如实告知,而是保险公司未尽调查义务,未及时向投保人询问或了解其健康情况和既往病史,则保险公司不应该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其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向投保人询问或者了解其健康情况等情况。 4.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保险人未及时向投保人询问或者了解其健康情况等情况,未尽到调查义务的,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投保人在购买鳞状癌重疾险时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但被保险公司忽略了,那么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