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五)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风险提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