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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哪些行为会受行政处罚?
释义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风险提示: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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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