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癌症患者看守所会收押么? |
释义 | 癌症患者看守所不一定会收押,这要看判处的刑罚,如果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也会收押。治安拘留的免于拘留因素比较多,如孕妇、哺乳期、年迈老人、疾病等。癌症患者被裁定为治安拘留,可以向裁决机关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申请所外执行。走“民事调解”已经有些晚了,因为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治安裁决。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包括: 1、精神疾病; 2、急性传染病; 3、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无法自理的重大疾病。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犯罪情节严重、不收押可能造成社会危害者,即使患重大疾病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也应该予以收押。除此之外,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也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程序怎样走: 1、对收押人犯进行审讯,填写《收押人登记表》; 2、进行人身检查,女性犯人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且检查过程在场工作人员必须有二人以上; 3、男性和女性以及未成年犯分别关押; 4、若有单独关押需求需要干按机关证明,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5、拍摄半身照一张,纳入档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总结以上就是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程序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方法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方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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