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实告知结肠癌病史,能否避免保险公司的二次调查?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在投保前有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虚假陈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了自己的结肠癌病史,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就不应当进行二次调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和从业经历。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中所提供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对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第六十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了自己的结肠癌病史,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就不应当进行二次调查,否则将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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