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间人在合同纠纷中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中间人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6条、第388条、第391条和第392条的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债权债务合同相关,第三人提供担保需经书面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实现,也可追偿于保证人。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合同约定中间人责任。 法律分析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合同中有约定中间人的责任,如:见证人、担保人,则按其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中间人的责任,则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合同中约定了中间人的责任,如见证人、担保人,则按其约定承担责任;若合同未约定中间人的责任,则其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6条、第388条、第391条和第392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担保合同应根据法律规定订立,被确认无效后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三人提供担保时,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根据约定实现债权,若无约定则根据情况选择实现债权或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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