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毕业生档案接收办理组织是什么 |
释义 |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接收和办理沈阳毕业生档案,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离职证明等,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如原单位离职证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档函等。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凭相关材料申请档案接收。 法律分析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是负责接收和办理沈阳毕业生档案的机构。 二、沈阳毕业生档案接收申请材料 (1)、户口在本市、档案在原单位(具有党委建制)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2)、户口在本市、档案在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开具调档函; (3)、在沈就业、档案在原单位(具有党委建制)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原单位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4)、在沈就业、档案在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开具调档函; (5)、沈阳生源的两年内毕业生,若档案在原单位(具有党委建制)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持身份证、户口本及派遣证,出具调档函;若档案在原学校的,档案由学校直接转递至我局; (6)、符合沈阳落户政策,且公安部门已出具准迁证,但还没办理正式落户手续的,可凭准迁证替代户口本,其他材料按以上相应情况准备; 注:如需代办另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委托书,本人签字、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结语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接收和办理沈阳毕业生档案,申请材料需按照不同情况准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申请档案接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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