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清算罪犯罪实行行为的种类问题 |
释义 | 在某案件中,被告人杨某为某公司经理,在公司被宣告破产进行清算期间,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公司全部财产移交给清算组,而是与有关人员商议,将公司小金库的资金转移至另一家单位,以备将来所用,检察院以妨害清算罪对其提起了公诉。审理中,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虽然隐匿了公司财产,但并没有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其行为不属法律规定的几种妨害清算罪行为之一,故被告人不构成妨害清算罪。案件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妨害清算的行为只有两种:一是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二是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同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而隐匿财产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如果只有隐匿公司、企业财产,但未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则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妨害清算的行为有三种:一是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二是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的行为;三是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被告人杨某虽未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但其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在公司清算期间隐匿公司财产,且该财产系帐外资金,根本无须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故其行为应构成妨害清算罪。显然,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隐匿财产是否是一种单独的行为存在不同理解。笔者认为,隐匿财产是一种单独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因为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可以不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即可完成,具体地讲,妨害清算的行为包括三种方式:第一,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工具等各种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 第二、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进行虚报,账实不符,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虚报可以是少报、低报甚至不报,故意隐瞒或者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财产数额。 第三、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综上可以看出,第二种行为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均不能将第一种行为完全包括在内,故在刑法第162条并未强调隐匿财产同时要具备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的情况下,隐匿财产应是一个独立行为,我们不能对本条文作限制解释,故上述杨某的行为应构成妨害清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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