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它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但是,由于刑法对侵害或者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家庭婚姻、公私财产、国防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社会秩序的行为列入了刑法分则的其它章节,故本章所规定的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换言之,是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 (1)扰乱公共秩序; (2)妨害司法; (3)妨害国(边)境管理; (4)妨害文物管理; (5)危害公共卫生;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中,绝大多数行为表现为作为,少数行为表现为不作为。本章犯罪多为法定犯,即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伦理,但出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而根据法律被认为是犯罪,犯罪的构成以违反国家机关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前提。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具有较强的行业或部门针对性的社会管理性规范文件,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一般而言,违反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法规就必然会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但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只有那些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三)本类犯罪中的多数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例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所有犯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全部犯罪,以及其他某些节中的部分犯罪;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单位,例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例如脱逃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但个别犯罪则为特殊主体,例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特定单位。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少数犯罪以外多数犯罪都是由故意构成,亦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故意犯罪中,有少数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出于特定的犯罪目的,例如赌博罪,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也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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