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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一)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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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7: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