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清算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
释义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结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构成本罪。 一、公司解散和清算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章规定了公司解散条件和公司清算程序及清算组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办理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务必须遵守的一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把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具体化了,更具有操作性。 2、按照商务部办公厅2008年5月5日《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做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3、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和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得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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