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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煤矿工意外死亡如何赔偿
释义
    煤矿工意外死亡的赔偿问题及工伤死亡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工人因工作意外导致死亡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进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0日内做出决定。若对认定通知不满意,可在60日内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一、煤矿工意外死亡如何赔偿
    1、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煤矿工人在工作的过程中因意外造成死亡的,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死亡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机动车辆事故发生的伤害或者死亡应该是属于工伤,那工亡认定及理赔程序是:
    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煤矿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造成死亡,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应赔偿。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认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行政确认,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材料和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方。如对认定通知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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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5: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