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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择二手房有哪些优势
释义
    本文讲述了由于房产态度的变化,许多人选择梯级置业或阶段性升级置业的方式购买房产,其中二手房作为首次置业购房者的选择具有多重优势。二手房房价相对较低,可以减缓置业压力;交通环境优越,购物、休闲、医疗和教育等配套相对成熟;现房供应,购房人在确定购买之间可以对房源进行查看、核实,避免购房风险;户型结构符合现代人的居住理念;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社区居住环境更好。因此,二手房成为购房者的青睐之选。
    法律分析
    由于人们对待房产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许多人选择采用梯级置业或阶段性升级置业的方式来购买房产。尤其作为首次置业购房者,选择二手房具有多重优势。
    同新房相比:
    二手房房价相对较低,在房价高位运行的趋势下可以减缓许多置业压力。同时,新房开发逐渐远郊化也让很多购房者将目光转向了交通顺畅、社区配套成熟的二手房社区。那么,购买二手房和新房相比有哪些具体的优势呢?房产经纪人从五大方面进行了分析:
    1、地理位置:目前二手房出售的房源分布在城区的各个区域,各大成熟商圈和热点区域都不乏二手房房源。这些区域的二手房社区成熟,购物、休闲、医疗、教育等配套相对成熟。
    2、交通环境:分布于城区内的二手房交通环境得天独厚较为优越,较发达的路面交通与和纵横交错的轨道交通共同构成了城市交通网络。同开发在远郊区域的新房相比,二手房社区在出行方面都更显便利。
    3、现房供应:新房大多数是期房,存在诸如面积缩水、户型不符等多方面的购房风险。二手房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以现房供应,购房人在确定购买之间可以对房源进行查看、核实,能够有效避免许多购房风险。
    4、户型结构:虽然二手房在建筑风格和户型方面没有新房新颖,但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建造的楼房都已经突破风格单一、户型单一的弊端。尤其是2000年以后建设的房源无论在户外景观还是内室格局方面都能够符合现代人的居住理念。
    5、物业管理:社区物业管理对于居民来讲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二手房社区随着时间的积累,物业管理和社区居住环境都已基本成熟。而新开放小区由于人力不足等因素物业管理都相对不够完善,因此,二手房在物业管理方面比新房更胜一筹。
    正是由于二手房以上种种的优势所在,受到广大购房者的青睐。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手房作为商品房的一类,也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然而,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劣势,如面积缩水、户型不符等购房风险,建筑风格和户型单一,社区物业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
    首先,关于面积缩水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标明的面积相符。如果二手房的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不符,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进行整改。
    其次,关于户型不符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的户型应当与销售合同中载明的户型相符。如果二手房的户型与销售合同不符,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进行整改。
    再次,关于建筑风格和户型单一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的建筑风格和户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如果二手房的建筑风格和户型与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符,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进行整改。
    最后,关于社区物业管理不够完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二手房的社区物业管理不够完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进行整改。
    综上所述,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劣势,购房者应当注意防范风险,并要求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积极进行整改。如果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上述问题,可以联系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结语
    购买二手房相对于新房,具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环境便利、现房供应充足、户型结构符合现代人居住理念和物业管理更加成熟等优势。因此,对于首次置业或想要减轻置业压力的购房者,二手房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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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1: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