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使用盗版软件是 侵权行为 。 盗版软件(侵权复制品)的善意持有人,无权继续使用该盗版软件,应停止使用并销毁,否则构成侵权。 若是恶意持有人(即明知是盗版软件还安装使用的),本身便构成侵权,既要停止使用,销毁,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法律客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