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委会开的居住证明有问题能打行政诉讼吗 |
释义 | 1、不能。 居民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其开具居住证明的行为亦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 1、有具体的原告。 (1)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等。 (2)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 (3)原告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注意是否需要行政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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