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是如何认定的? |
释义 |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应当认定为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产权人给予拆迁补偿,由产权人对同住人予以补偿或安置。 一、拆迁补偿的程序如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申请安置房的条件如下: 1、安置房对象为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 2、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4、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总之,房屋被拆迁十年后仍然没有安置的,被征收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部门给予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上进行补偿。如果不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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