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或应当减轻处罚 |
释义 |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9)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1)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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