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人提出,引进人才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 法律依据: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省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