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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合约(个人卡)》的通知
释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操作,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总行经研究,对《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合约(个人卡)》,现发送各行。《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合约(个人卡)》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请各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合约(个人卡)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就乙方向甲方申领长城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签定如下合约。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资信等情况。甲方保证对乙方的财产、资信等情况保密。 二、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国际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这一签名,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国际卡的保证金条款 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和币种的保证金,其存期应超过国际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能支取。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应相应办理转期手续。 四、国际卡的信用额度条款 (1)信用额度指甲方授予乙方的用款额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用卡消费、取现而无需事先存入国际卡备用金。甲方根据有关情况为乙方核定信用额度,附属卡持卡人共用乙方的信用额度。 (2)若乙方办理多张国际卡,各卡通用乙方信用额度,且各卡实际使用的额度总和不得超过乙方信用额度。 (3)国际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由甲方决定乙方的信用额度。 五、国际卡的使用条款 (1)为使乙方能够正确理解国际卡的有关规定,为乙方使用国际卡提供方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应承担的费用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卡账户,除非乙方能够提供有效、真实的相反证明,所有记录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记录,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欠款。 (3)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了各种收付款项,或乙方国际卡账户余额大于等于10港币,甲方应按月将乙方国际卡账户收付款项的发生和结余(欠)等情况以月结单的方式寄送乙方。若在甲方寄出月结单后60天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已收到月结单并认可其中所列情况。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产生国际卡欠款后, 从产生月结单的日期(即甲方每月产生反映持卡人交易的月结单的日期,该日期列示在月结单中)起60天以上(包括60天)未进行任何还款或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欠款金额的10%),甲方将冻结持卡人所持国际卡的使用;如90天以上(包括90天)未进行任何还款或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甲方将对持卡人所持国际卡进行销户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甲方将继续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际卡欠款进行追索。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指除使用国际卡取现以外的其它各类交易,包括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即从月结单产生之日起计的第20天)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欠款利息。否则,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交易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交易日和还款日以甲方记账日为准)。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因取现而发生欠款,则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欠款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取现交易日和还款日以甲方记账日为准)。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月结单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金额,除应支付欠款利息外,还应按长城国际卡申请表上所列费率条款的规定支付滞纳金。 (8)乙方可选择自动还款或主动还款的方式偿还国际卡欠款。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可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9)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但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申领国际卡后,甲方应发给乙方用于自动柜员机(ATM)服务的私人密码(包括附属卡的私人密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国际卡,应遵守甲方有关规定,遵守有关自动柜员机网络、组织的规定。如因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不当、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系统故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造成国际卡不能使用或使用不畅,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尽力解决,但甲方不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1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国际卡。 (12)国际卡不得转借、转让,乙方因转借、转让或违反本合约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13)乙方因违反前述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4)乙方应按照长城国际卡申请表上所列费率条款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 (15)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国际卡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甲方的服务质量。 六、国际卡的挂失条款 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的有效期为30天,如乙方办理了电话挂失,应在电话挂失后的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如乙方未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则从第31日起挂失失效,自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须由乙方承担损失: (1)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之前的交易,及办妥挂失(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手续当天所发生的交易。 (2)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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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