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职务侵占4万元逃跑,是否会受到通缉? |
释义 |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达到4万的,并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公安机关通缉。通缉令的发布必须遵守程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被通缉人的信息和案情必须详细列出。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积极查缉,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嫌疑人。被通缉的人已归案、死亡或通缉原因消失时,通缉令应立即撤销。 法律分析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达到4万的,并且在逃的,如果符合通缉条件的,公安机关会进行通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网上通缉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缉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7.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结语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达到4万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在逃的情况下,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通缉令的发布程序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且范围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超出管辖范围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发布。被通缉人的身份信息、特征以及案情必须明确写明,通缉令发出后,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一旦被通缉人已被缉拿归案、死亡或通缉原因消失,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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