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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提交有哪些特殊要求
释义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节录本或复制件。其中,“原件”是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
    “副本”是指加盖公章或签字的,与原本和正本同一内容的抄送本,它与原本、正本具有同一的效力。“节录本”是指原本、正本、副本的主要内容,是从这些文本中摘录下来的。“复制品”是指影印件等。如果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由法院辨别其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另外,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照片”主要指与原件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如果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是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3)视听资料应当是合法获得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就是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一、财产分割纠纷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财产分割纠纷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其中对于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果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对视听资料,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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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