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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释义
    解释:吴小姐此类涉外婚姻属于涉及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在内地结婚或者离婚的情形。其主要还是应适用中国的《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毕竟婚后我国是吴小姐和丈夫的长期生活居住地。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相关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一、什么是涉外合同的界定
    何谓涉外因素,以往的司法实践一般根据《民通意见》第178条的规定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主体、法律事实和客体)角度予以考查。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个要素涉外,即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意见》)对涉外因素的构成标准与《民通意见》保持了一致,其中第304条从程序法的角度对如何认定涉外民事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亦即只要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中一个要素涉外,即属涉外民事案件。作为我国第一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单行法。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适用法》对如何界定涉外因素没有作出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方面,不再仅仅强调国籍这一连结点,进一步将经常居所地规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连结点。
    依此,2012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7日起施行的《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在《民通意见》、《民诉意见》的基础上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在主体方面增加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规定,并于第(五)项设定了一个兜底式条款,以囊括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但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我国公民定居国外,并在定居国进行民事活动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二)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三)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过,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行为,如依中国法律不属于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以侵权行为处理。
    (四)关于不动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不动产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婚姻关系,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七)关于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抚养关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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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