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缴存基数是指个人有工作的情况下,工作第一年以基本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以后的基数是上年缴费合计的平均数。缴存基数一般是用来确定,到位缴纳社保以及个人标准的。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都有上限以及下限规定的,最低是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最高是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本市职工平均的工资,通常需要每年由市统计局进行发布。 缴存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计算方法如下: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