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益科技胜诉“337调查”始末 |
释义 | 东莞时间网讯一种被诉企业胜诉率不足10%的跨国诉讼;一场耗费200万~600万美元律师费的官司;国内唯一一家覆铜板上市公司主动应诉。 东莞时间网讯当大洋彼岸的美国公司戴上了一个叫“337调查”的帽子,即便只是打一个喷嚏,中国相关的企业都会紧张一阵。“337调查”,已被美国企业作为一种隐藏的手段来遏制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的扩张,被诉企业胜诉率不足10%。广东生益科技今年却在“337调查”案中大获全胜。这场历时半年多的官司,经历了哪些较量?风波背后又有哪些启示?全案深具样本意义,本报记者深入采访各方,独家披露此官司胜诉的前前后后。 彼岸飘来一纸诉状 一家名为Isola的覆铜板制造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交诉状,声称包括广东生益科技在内的8家公司侵犯其专利,也就是程序极其繁琐的“337调查”。如果不应诉或者打官司失败,公司相关产品将都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 2008年,对于国内唯一一家覆铜板上市公司生益科技而言,是颇值得玩味的一年。 这一年,生益一只脚迈上了神坛,紧接着,另一只脚被一家公司扯进了一场棘手的游戏当中。 迈上神坛的这只脚,最初显山露水的是在当年7月《福布斯》中文版,生益科技名列“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老板”排行榜第十五位。 《福布斯》相关负责人RaymondLi 称,在董事长李锦和总经理刘述峰的带领下,生益科技已成长为东莞本土在国际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专业制造企业之一。 而另一只脚,却在3个月后遭受域外企业的意外一击。 2008年10月6日,刘述峰刚度完长假回来,行囊在家还没放稳,就得知生益成为被告的消息。 [1][2][3][4][5][6][7][8][9] 一、上市公司的特点 上市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企业,但上市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企业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大家都可以买这种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国家投资,个人投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最后,在获利能力方面,并不能绝对的说谁好谁差,上市并不代表获利能力多强,不上市也不代表没有获利能力。当然,获利能力强的公司上市的话,会更容易受到追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