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受怎样的处罚,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认定 |
释义 |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还可能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认定哄抬物价是根据商家囤货动机和进价与售价比例来确定。房租减免依据《民法典》中的不可抗力规定,对于疫情防控工作压力大的流动人口提供有序管理,保护租客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减少矛盾。 法律分析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受到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还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认定是根据商家囤货的动机,进价与其售卖的价格之比来初步认定。 一、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受怎样的处罚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受到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认定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认定情形如下: 1.非法囤积货物,导致商品供应不足,以达到价格急速上涨的目的。 2.强制性的将防疫用品与该店内其他商品搭配售卖,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行为,也属于哄抬价格。 3.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三、疫情期间房租减免的依据 疫情期间房租费减免的依据主要是根据《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压力巨大的当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对其租房事宜展开有序管理,对掌握人员流动基本信息、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可以起到不小的作用。而通过成文的规章制度引导租客行为,保护租客利益,对稳定社会秩序、减少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也十分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结语 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根据相关法规,哄抬物价的商家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哄抬物价的认定主要根据商家囤货的动机以及进价与售价之比来初步判断。此外,疫情期间房租费减免的依据主要基于《民法典》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通过引导租客行为和保护租客利益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减少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疫苗安全事件分级、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开展医疗救治、风险控制、调查处理、信息发布、解释说明等工作,做好补种等善后处置工作。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疫苗安全事件的补种费用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章 疫苗上市后管理 第五十七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 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逾期未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该疫苗的药品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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