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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天
释义
    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综上所述,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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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