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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需要出调解书吗
释义
    交通事故应该由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然后双方才协商调解,协商成功的可以给调解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一、交通事故调解应怎么进行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三)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包括哪些内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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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