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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
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书面性成果。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司法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前后顺序的承继和有关认定内容的交叉重叠。实践中,司法鉴定往往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条件,但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是法律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
    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和行政活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司法鉴定业务。
    从主体资格来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公安交警不符合鉴定主体的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既未被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鉴定名册,也未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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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4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