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 2、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期缴费社保费用; 3、已确认并资料进机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4、已进机的退休后初次诊断职业病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 二、所需材料 1、《工伤职工医疗费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使用特殊治疗(输血)申请单》;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4、《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 5、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6、工伤职工就医的住院清单、会诊(检查)报告单出院证、门诊复式处方、病情证明、结算收据原件;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原件;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已审批的〈都市职工工伤旧伤复发备案表〉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初次发生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