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 身份证 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