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需要同时满足社保、户籍、住房条件的居民才有资格申请深圳公租房 。 一、社保条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二、户籍条件 主申请人户籍要求: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深圳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户籍要求: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或具有深圳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三、住房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法律客观: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